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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鲁标定字[2005]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19 8:08:2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11 00:00

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建设定额的正确使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

      二○○五年四月五日
      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使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建设定额的正确使用,按照省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是指对山东省工程建设定额内容的释疑、仲裁定额异议以及对工程定额有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补充等相关工作。   工程建设定额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抗震加固、城市环境卫生等工程定额。
      二、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工程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均可办理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的具体工作。
      三、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工作应以工程定额内容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四、工程建设定额解释工作坚持首接负责制,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
      五、定额解释的最终答复意见与定额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的申请及有效答复意见,均以书面文字形式为准。对电话和口头咨询的定额解释答复意见,不作为有效答复意见。
 
    六、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申请定额解释时,应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相关工程资料。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释的定额问题不清楚、不明确时,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
      八、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已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释并由其作出答复意见,如再就同一问题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申请定额解释时,应出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答复意见。
      九、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建设当事人定额解释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答复意见,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
      十、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出具定额解释的答复意见,须同时发布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址:www.gczj.sd.cn)的"定额解释"栏目上。 对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定额解释答复意见,实行备案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做出定额解释答复意见的同时,须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址:www.gczj.sd.cn)的"定额解释"栏目上,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进行备案。
       十一、属定额中的缺项或不明确的内容,应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确认后,方可答复、或制定补充定额、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补充定额属统一性的定额项目,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 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编制时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记录的实际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编制出补充定额初稿,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二、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对工程建设定额有最终解释权,并对各工程建设定额错误的解释意见予以纠正。
      十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定额解释管理职责中,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意偏袒某方。对于使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纪律,按照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之前省、市发布的工程建设定额解释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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