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07]25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日工资折算办法(劳社部发[2008]3号),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5元/工日、29元/工日、23元/工日(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情况进行测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该价格以及各市发布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