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修缮工程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修缮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定额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11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