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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8/18 16:50:48 浏览次数:


各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厅起草了《实施意见》,现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26日前报送省招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实施意见》,已发至各市招标办邮箱。

联系人:  何  玲

联系电话:0531-87918564

电子邮箱:sdzbtb@163169.net



 2014年12月24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实施意见(初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职尽责

(一)切实落实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各地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三)改革非国有投资工程承发包交易的行政监管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自主招标决策权,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含非国家融资、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除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外,一律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工程,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承发包交易活动。

(四)强化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监管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管,重点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要加强与检察、监察、公安、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串标、挂靠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进招投标监管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标前监管,规范招标发包行为

(一)各地要加强工程招标备案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标条件的,方可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各地要建立招标工程现场查勘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在工程施工招标备案前,对工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对施工队伍已进场、未招先建的,在依法作出处理前,一律不得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二)各地要严格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工程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特别是,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补办招标手续。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均应当包含在招标范围内,招标人不得单独另行发包。装饰装修、幕墙、消防、智能化等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另行招标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应由招标人、专业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签署。总承包单位具备资质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工程的投标。

三、完善审查制度,规范投标资格审查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规定资格预审适用范围、资格审查活动的程序以及审查办法和标准,统一设立投标资格必要合格条件。各地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地实际,提供不同的资格审查附加条件供招标人选择,引导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或者规模选择不同的资格审查方式和审查条件。

(二)投标资格审查要重点突出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与社保关系的一致性、业绩真实性、有无在建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记录、诉讼及仲裁情况等方面的审查。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应采用资格后审或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鼓励投标人充分竞争。

(三)加大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公开力度,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在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前,要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对资格审查委员会各成员审查意见进行实名公布;招标工程实行资格后审的,确定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同时,在开标现场公布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意见、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四、严格审查招标文件,规范其实质性要求设立

(一)各地要加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依据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编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二)规范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设立,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及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设置必要的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各项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等)不得超出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不得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根据招标工程实际,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三)规范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施工招标工程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等内容。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控制价的下降幅度值作为风险控制价,下降幅度值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各工程专业定额水平定期测算发布。

国有投资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取费标准,不得突破政府指导价的竞争幅度。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严格投标保证金设立、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不能收取除投标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倡采用银行保函。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探索建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对在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和信用较好的建筑业类企业,可以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或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

五、优化评标办法,体现公正择优

(一)各地要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评标细则和评标程序,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引导投标人进行良性竞争。要对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等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指导,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合理设置评标方法和标准,充分发挥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应当综合权衡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分值设置权重。工程设计招标,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工程的勘察、监理招标,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办法,实施“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优质奖的承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或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给予适当加分;招标人要求招标项目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创优奖励标准,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

(四)各地要积极探索评标定标工作的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评定分离定标法”,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既独立又联系的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真正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六、加强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招标人应当派本单位专职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其他成员应当具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平台进行,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并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各地不得另行设立、使用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确保评标专家抽取、通知与计算机系统后台运行的监管分离。

(三)各地要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行为考核办法》,建立“一标一评”工作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评标公正度和评标纪律等量化评价,进行动态考核。建立和推行标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深专家库,由资深专家对重大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或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工程等进行标后评估,提出评价意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实现标后评估结果与专家动态管理以及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评标工作的公开公示力度。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资信标评审计分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或当地指定媒体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同时,要公示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报价的原因、依据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专家编号方式)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和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名单;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对应的专家编号。

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市场行为

(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一项目一评价”的业绩评估机制,由代理委托人、招投标监管和服务机构、评标专家以及投标人,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结果计入信用评价。各地要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级别低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信用评价为C、D级的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投资工程。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一个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工程项目的代理业务。加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未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相关业务。建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信用考核评价制度,对因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而延误工程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

八、加强标后监管,实现“两场联动”

(一)各地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延续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特别是合同价款支付办法、合同变更的调整方式、价格风险的承担方式以及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尾款清算办法等,避免和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二)各地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及时锁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应在5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充分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合同履约的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组织合同当事人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对当事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提高监管效能

(一)启用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监管平台。山东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于2015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是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工作平台。各地要按照省厅的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监管系统与全省监管系统的联网运行,指导协调本地区交易平台、服务平台与全省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工程招投标监管的“一网运行,信息互通”。

(二)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统筹规划,周密组织,引导交易平台建设,配合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和监管的全过程电子化。积极推进建设类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三大数据库建设,实现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接,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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